一份来自基层的调研报告:农药标签的“隐秘角落”,这几大问题亟待修正
国内目前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达到750多种,产品有52000多个。农药标签不仅是农药产品特性、技术要求的说明,也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更是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体现法律关系的凭证。通过标签还可以有效识别和打击假劣农药,精准发现和查处违法用药行为。
国内现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21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保证农药使用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8年多的实践中,《管理办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补充、细化和完善。
笔者于2025年7-9月在山东省宁阳县开展了农药标签专题调研,分析了当前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长期以来农药标签中存在的常见、多发、易懂问题不在调查范围,而是重点对一些易被管理、执法人员和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者忽略,或者从技术层面上难以准确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标注不清晰
1.部分液体农药制剂产品使用质量单位标注净含量
本次共调研49个次液体农药制剂产品(不含直接使用的杀虫气雾剂),其中以质量单位(g)表示净含量的有32个,占比65.3%,接近2/3;以容积单位(mL)表示净含量的有17个,占比34.7%,略超1/3。
按照农药类别看,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4大类产品中,以质量单位(g)表示净含量的分别有9、16、4、3个,占比分别为81.8%、76.2%、57.1%、30.0%;以容积单位(mL)表示净含量的分别有2、5、3、7个,占比分别为18.2%、23.8%、42.9%、70.0%。相对于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杀螨剂和杀菌剂的问题更加突出。
虽然近2/3的液体农药制剂产品使用质量单位(g)表示净含量,但是推荐使用剂量却基本都是“**~**mL/亩(1亩=1/15hm2)”或者“**~**倍液”,很少标注“**~**g/亩”。使用者购买到此类包装农药商品,一般情况下只能默认以1mL为1g进行换算后使用。但事实上,各种农药制剂的密度不完全一致,1mL并不一定就是1g,由此造成实际使用量可能出现偏差,不够精准。同时,液体农药使用质量单位也不符合日常习惯。
2.改进建议
建议农业农村部发文规定,今后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容积单位(如:mL、L)对液体农药制剂商品净含量进行标注,且与推荐使用剂量单位保持一致,以方便广大使用者精准配药和使用。
稀释不明确
1.部分农药制剂在使用技术要求中未标注推荐对水量
除了烟剂、气雾剂、颗粒剂、饵剂等少数直接使用或通过毒土法、毒饵法使用的产品外,多数农药剂型的制剂产品需按照一定比例对水稀释后才能使用。本次调研中发现,部分农药制剂产品在使用技术要求中未标注推荐对水量,或未标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对水”等字样。使用者购买到此类农药商品,一般只能凭个人经验自行决定对水量,存在一定盲目性,可能影响防治效果,甚至造成药害。
2.改进建议
建议农业农村部组织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及其农药检定机构,对辖区内登记的所有农药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进行集中梳理,如存在上述问题,要求登记证持有人限期整改,明确推荐对水量,并按程序申请变更标签或使用说明书。
字号问题
1.部分农药标签中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的字号不达标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但本次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农药标签能够以加粗字体或黑体形式实现“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醒目标注”,但仅有不到2/3标签能够达到“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字号”的要求,超过1/3标签的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字号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字号相同。这可能是农业农村部门仅审核标签文字内容是否准确、全面、规范,忽略了对字体、字号等版式内容的审核。
2.改进建议
建议农业农村部部门不仅需审核申请登记农药产品标签的文字内容,也要审核其字体、字号等版式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剂不予批准登记。同时,组织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及农药检定、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培训与执法力度,督促辖区内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证标签内容合规,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地域认识存在分歧
1.北方地区与南方地区的认识分歧
中国幅员辽阔,从东北、西北到华南、西南,农业生产几乎涵盖所有地区,但对于北方与南方的分界线目前并无明确定论。如四川、甘肃、陕西、湖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份的部分市县,到底属于北方还是南方,不同人理解时不完全一致。基于此背景,使用者购买到标签上标注北方地区与南方地区使用技术要求有区别的农药产品,可能不知道如何按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农药管理部门也不好把握执法尺度。如,防治小麦蚜虫的某款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产品,标签上标注用药量(制剂量/亩)为“10~20g/亩(南方地区)、30~40g/亩(北方地区)”。再如某款30%苯甲·丙环唑乳油产品,标签标注“本品安全间隔期为21天,北方每季最多使用1次,南方每季最多使用2次”。
2.改进建议
建议农业农村部发文,明确农药使用领域北方地区与南方地区的具体范围,至少明确到地市级行政区,如有可能进一步明确到县级行政区为佳。
企业名称问题
1.部分农药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名称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但本次调研中发现,部分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名称。
某款杀虫气雾剂产品,瓶身(标签)上标注有“本商标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字样;某款杀虫气雾剂产品,瓶身(标签)上标注有“本条码由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字样;某款杀虫气雾剂产品,瓶身(标签)上同时标注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及两个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及地址、联系电话,并标注有“实际委托方见喷码末2位委托方代码”字样。头2款产品均应判定为标签不合格,但第3款产品则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除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外,每瓶产品最多只能标注1家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因为同1批次农药产品不可能同时存在2家生产企业,是第1家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时,就不应该同时标注第2家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反之亦然。因此,C款产品也应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2.改进建议
建议农业农村部发文,就同时标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的农药标签是否合规作出明确规定,以指导基层管理和执法工作,同时也便于生产企业准确把握、避免违规。
商标所有权问题
1.商标所有权和有效性难以准确判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2025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第925号公告规定,“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但本次调研中发现,虽然100%的农药制剂产品标签上均标注有商标,但绝大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经营者、购买者、使用者,对商标的所有权及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准确判定,不知道具体查询办法。作为农药消费的主要群体,农民对商标的关注程度远不如对有效成分、毒性级别、使用便利度特别是防治效果的关注程度。
2.改进建议
建议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印商标知识读本,下发至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及农药检定、综合执法机构学习,提高其管理和执法能力。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对商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技能的熟悉运用程度。
结语
面对市场上品种繁多的农药投入品资源,一般农业从业人员难以分别,即便是农技植保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对每种农药、每个产品的基本性能特点、防治病虫草害范围、使用技术要求,特别是安全间隔期都能全面准确掌握,必须依赖于标签中专业、规范、合规内容和信息的指导。本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药标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部分改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并逐步完善解决,以更好地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和使用者、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本文作者杨传新、孙海军、娄军、胡广强、孙菲宇就职于宁阳县蒋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刘刚就职于宁阳县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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