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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激素所关于非法生产氯吡嘧磺隆的申明看农药生产合规

发布时间:2026-6-12 13:50:28 来源:磊子侃农药

2026年6月8日,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措辞严厉的声明。


作为国内唯一合法持有氯吡嘧磺隆原药农药登记证与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这则声明不仅是一份权利宣告,更是针对氯吡嘧磺隆原药农药合法合规生产的警示。



三重法律风险

从法律框架来看,非法生产氯吡嘧磺隆的行为面临三重法律风险的叠加。

第一重是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一家非法生产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高达货值的十倍。

第二重是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农药作为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商品,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当非法生产销售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可能将会触犯刑法。

第三重是民事侵权风险。

声明第三点明确指出,制剂企业在标签或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虚假标注、冒用“原药来源: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

冒用企业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依法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往往较高,且需承担对方合理的维权费用。

声明特别强调了一个新动向:农业农村部2025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农药制剂应标注所用原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制剂登记证持有人对其真实性负责。追溯码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虚假标注将可能违法。

对于可能侵权的的制剂企业,虚假标注原药来源信息,直接违反农业农村部公告规定;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一旦产品出现药害等质量问题,虚假标注行为将成为加重责任的考量因素。


农药生产和销售合规的意义

站在2026年这个时间节点回望,农药行业的监管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合规不是成本,是投资;不是束缚,是护城河。在农药这个强监管、高风险的行业里,持证者生,无证者止,这不是选择,而是铁律。

当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举起法律武器之时,我们应当看到的不仅是一家企业的维权行动,更是整个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的必然缩影。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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