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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近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称江苏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四个一批”整治活动安排具体如下:


一、行动范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设区市安监、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行动内容

(一)关停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港口〕、工商、质监、安监、海事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和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4.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铁路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二)转移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好、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环保部门相应牵头)

5.推进沿江和苏南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沿海办配合)

(三)升级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其改造升级:

1.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规格不齐全、技术水平不高的,推动其引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产品质量与品种的高端化。(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科技、质监等部门配合)

2.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推动其以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加快转型升级。太湖流域内化工生产企业,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引导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企业应用先进成熟技术开展清洁生产改造。(由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牵头,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采用有毒有害原料数量较大的,推动其加快原料绿色化替代工程,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数量。(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4.产品前景好、符合区域产业定位但产生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推动其进行工艺绿色化升级改造,或升级三废处理工艺与装置,进行有效预处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5.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限期实施工艺改造、设备更新等方法,采用能量梯级利用、余热回收等先进节能适用技术进行升级工程。(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6.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园区)功能定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有改造需求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配合)

(四)重组一批(由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间兼并重组)。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支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对其实施重组转型:

1.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对产品前景较好,但生产工艺安全、环保与节能水平较低的或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较弱、自身无力提升改造的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提升现有产能。(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对长江沿线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由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牵头)

3.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化工园区内企业对周边产业链上企业,或对园区内链外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实现产业链补充和延伸。(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4.鼓励园区外同类型产品的化工企业重组改造,组团进入化工园区。鼓励产品单一、规模较小的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之间以产业链为纽带兼并重组,进行集约化生产、经营。(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5.鼓励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危化品码头、危化品仓储企业转型发展非化工产业。(由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相应牵头)

6.鼓励大型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整合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的同类企业。对同区域规模较小、货种相同的危化品货主码头、仓储企业鼓励合并重组。(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

编辑人员:顾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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