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地联动打击劣质烯草酮
根据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劣质烯草酮案。
2025年5月9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彭泽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东至县XX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24%烯草酮乳油,净含量为20毫升/袋,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04XX,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皖)000X,产品标准号为GB/T22615-2008,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山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名称:安徽省XX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0808,质量保证期为2年。移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烯草酮质量分数技术要求22.8%-26.4%,检验结果18.2%,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不合格。5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其门店内发现93袋涉案烯草酮,遂依法予以扣押,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5月19日依法立案,5月2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核实了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交易情况和货值金额。
根据当事人供述和提供的购销证明,其于2024年11月22日在安庆市XXXXX中心购进涉案农药2件共400袋,进货价格为440元/件、2.2元/袋,当事人店内剩余100袋烯草酮库存(当事人2023年进货的),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将这500袋烯草酮销售给彭泽县XXXX种植家庭农场。当月月底,XXXX种植家庭农场将200袋烯草酮退回当事人(200袋为2023年剩余的100袋库存和涉案农药100袋),2025年1月当事人将100袋烯草酮退回安庆市XXXXX中心(2023年剩余的100袋库存),涉案农药销售给周边农户7袋。综上,涉案农药共销售了307袋(销售给彭泽县XXXX种植家庭农场300袋、周边农户7袋),销售价格为2.6元/袋,本案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400袋×2.6元/袋=1040元,违法所得为307瓶×2.6元/袋=798.2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本案当事人是初次违反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实际情况,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烯草酮93袋;2.没收违法所得798.2元;3.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7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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