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还不是会员?请注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广西平南某百货店销售三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液)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3-11 16:43:18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农药卫士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案。

经查,平南县官成镇回龙百货店于2024年3月8日采购10盒,5月11日采购 15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月明楼宝宝蚊香”(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140138),至案发按标价2元/盒销售了11盒,销售收入22元,库存14 盒;于2024年5月11日采购20 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招威天敌蚊香”(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142).至案发按3.9元/盒销售了2 盒,按标价2.5元/盒销售了3盒,销售收入15.3元,库存15盒;于2024年3月10日采购10盒,5月10日采购10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亮美嘉电热蚊香液”(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150109),至案发按15元/盒销售了4盒,按12.9元/盒销售了4盒,按标价9.9元/盒销售了6盒,销售收入171元,库存6盒。

当事人采购、销售的“月明楼宝宝蚊香”:(1)该蚊香标签上印有一名儿童图案,名称蚊香前面标注“宝宝”字样,且标签上标注有“艾草儿童型,婴儿宜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的规定。(2)该蚊香标注“有效期3年”,但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的核准标签内容为“质量保证期:2年”,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规定。(3)该蚊香标注“0.20%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四氟苯菊酯”,没有分别标注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和四氟苯菊酯的具体含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的核准标签内容为“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 0.18%、四氟苯菊酯0.02%”,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该蚊香标签未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销售的“招威天敌蚊香”和“亮美嘉电热蚊香液”,标签均印有没有文字说明的卡通图形,但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上述2种农药核准标签的内容均无相关卡通图形,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销售上述3种农药销售收入共208.3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是208.3元。“月明楼宝宝蚊香”销售收入22元,标价2元每盒,库存14盒,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该农药货值金额是50元;“招威天敌蚊香”销售收入15.3元,标价2.5元每盒,库存15盒,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该农药货值金额是52.8元;“亮美嘉电热蚊香液”销售收入171元,标价 9.9元每盒,库存6盒,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该农药货值金额是230.4元,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3种农药的货值金额是333.2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月明楼宝宝蚊香”14 盒,“招威天敌蚊香”15盒,“亮美嘉电热蚊香液”6盒;(2)没收违法所得208.3元;(3)罚款5000元。


编辑人员:马荟
相关文章推荐

游客可直接评论,建议先注册为会员后评论!

还可以输入2000个字符

以上评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农药网观点!

查看全部评论
  • 热门评论
  • 最新评论
回复
回复内容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