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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种子送农药不算卖?桃江农业执法“教科书式”回应:算!罚!

发布时间:2026-6-4 15:04:44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农民兄弟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4月7日,桃江县农业执法人员在某农资店检查时,发现水稻种子1件,密封包装内有咪鲜胺农药,经开袋检查,发现内有水稻种子60包、咪鲜胺农药10包,但该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遂依法对该批次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购入上述水稻种子后,以1.5元/包的价格,购入涉案农药咪鲜胺160包,将种子拆包后放入咪鲜胺再封口,采取附赠的形式捆绑销售。

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之规定,认定该农资店赠送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认识到行为违法后,主动召回涉案农药150包,上交至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咪鲜胺160包;2.罚款7500元。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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