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再次重申:烯酰吗啉不得用于草莓生产
近年来,多地已经公开多起草莓生产者因违规使用烯酰吗啉被处罚的案例,但目前来看,仍然还时有发生,让人感到既可惜又可气。日前,江西省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再次查处一起类似案件。
经查,抚州市临川区某个体工商户使用烯酰吗啉防治草莓病害,并将残留超标的草莓(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残留达国家规定最大残留限量的18.8倍)进行销售(销售重量5 kg,销售单价44元/kg,货值金额220元),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37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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