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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落地!卫生用农药“松绑”呼声高涨

发布时间:2026-3-5 10:16:48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传媒 作者:刘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日前查处一起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1月28日,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部农药仓库中存放有90包0.005%溴鼠灵饵剂(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13)。该经营部未能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目前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购进上述溴鼠灵1袋(共150包),进货价200元/袋,进货单价1.33元/包,销售单价2元/包,仓库剩余90包,已销售60包。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追回17包已销售涉案农药,实际销售43包。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86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追回相关涉案产品,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较轻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溴鼠灵107包(仓库90包和追回17包);2.没收违法所得86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86元。


自2017年10月1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施行以来,各地对经营列入该名录农药品种的卫生用农药(标注WP登记证)是否需要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始终存在争议,多数地区认为需要,理由是其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少数地区认为不需要,理由是其属于卫生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基于此,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5年12月9日就拟作出修改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明确“列入本名录农药品种的卫生用农药,不按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如该政策顺利出台并付诸实施,意味着今后仅经营卫生用农药(标注WP登记证,无论是否属于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农药)的,不需要取得任何农药经营许可证;既经营卫生用农药(标注WP登记证,无论是否属于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农药),也经营其他非限制使用农林用农药(标注PD登记证)的,只需要取得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不需要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编辑人员:马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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